负面新闻处理对媒体施加影响。 首先,通过宣传主管部门促进媒体规范与自律,及时调整报道思路。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体大部分为国有,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经营模式,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政治优势,通过党委宣传主管部门对媒体施加影响,促进媒体规范与自律,提高宣传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服务。
一方面,使媒体正确认识“三个关系”,防止新闻报道失实和负面新闻报道过多。要让媒体正确认识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新闻真实性与具体问题的关系,“曝光”与解决问题的关系。媒体应该坚持“帮忙而不添乱”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弄清问题的实质,防止以偏概全,盲目下结论。要坚持适度性原则,从全局的角度出发,看到社会前进中的艰巨性、复杂性,走出只要“曝光”就能解决问题的误区。现实上,不是所有的问题被舆论监督了都能得到适当的解决,一些问题经过批评反而更难以解决。媒体应把握好分寸,防止激化矛盾,以免超过社会的承受能力。
另一方面,当发生严重的负面新闻报道或某一时期负面新闻报道过于集中时,公安机关在解决自身问题的同时,可以请求宣传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媒体的报道思路,对舆论进行技术处理。一是推出后续报道,及时报道公安机关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进展情况,反映公安机关从严治警、建设一流队伍的决心,重塑公安队伍的形象。二是从数量、质量上加强正面报道,提高正面报道的传播效果,用以弥合负面报道带来的损失。
其次,直接与媒体沟通、交涉,反馈意见。当媒体发生报道失实或违反新闻工作纪律,将不宜公开报道的新闻报道出来后,公安机关应及时、主动与媒体沟通,向媒体反馈有关意见、信息,要求媒体给予答复,协助媒体查明事件的原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要本着平等、友好的态度,坚持指出问题、教育当事人的原则,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要注意与媒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以利于赢得相互的支持。
此外,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媒体报道新闻失实,将不宜公开报道的新闻报道出来,给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造成负面效应和伤害的,公安机关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将媒体诉诸法律,请求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公安机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将不失为一条简单易行、具有威慑力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