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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应出台“网络推手”行业规范
2010-07-13 17:10:05 来源: 作者: 【 】 浏览:224

  (爱牛网络营销公司)今年3月份,在博客上炮轰教育制度的“香水女生”——北外德语系学生王亭亭成为一个网络焦点名人。3月16日,其发表于博客上的《妈妈,我被北外强制退学了》引起无数网友的关注,博客日志更新不到一天,点击数就达数十万。事后,“香水女生”的炒作背景就浮出了水面。

  业内人士称,早在“香水女生”之前,炒作事件、人物就不曾断过。虽然有人称,网络推手行业草根、粗犷式的推广模式向集约、专业式的推广模式转变,但该行业仍然不够成熟。拿近日著名网络推手石金泉被拘一事说,许多网络推手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容易犯错犯法。据石金泉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以前在网上经常转帖子,而且都习惯署上自己的名字,“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当时转帖的时候没想这么多。”石金泉认为,自己转帖的确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影响,但由于照片都是经过挑选处理的,没有出现当事人的私密部位,罚一下款就好了,拘留3天罚得太重。”

  该业内人士表示,从某种程度来说,网络推手是传媒策划公司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东西,无非就是通过朋友、人脉赚一些人力资源的钱。到目前为止,“网络推手”还属于新生事物,出现了不规范的现象是正常的,但将来肯定会更规范。这一行业的草根化、粗放化也必将显现其弊端,但经过竞争和“洗牌”后,各种问题会显现出来,整个行业将会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发展。

  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郭庆光对此曾表示,目前某些“网络推手”基于忽悠、煽情、刺激手段的“营销”,该行业没有形成成熟的行业伦理规范,为吸引眼球、追求商业或其他利益而进行恶性炒作,便成了一种流行的手段,这非常令人担忧。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首次为发帖者、跟帖者、人肉搜索者、网络博客等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著作权侵权的处理提供了依据。网络推手的行为如果损害了他人或者其他企业的权益,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他还认为,当前传统媒体公信力下降、传播信息稍显滞后等因素使得许多大众并不确定谁发布的信息是最准确的,使得网络推手大有市场。网络推手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倘若想要有效规治网络推手行为,就要从源头上斩断经济利益,有关单位在处理问题时,也应从管理利益链条上着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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