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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版权混战何时休?
2010-07-13 17:52:1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4

  想看电视剧,又不想让电视台吊胃口,怎么办?网上下载全集!百度一下,各个视频网站的链接跃然眼前。但由此引发的盗版侵权纠纷也接踵而来,而且正在急剧上升。近两年,视频分享网站大量涌现,也陷入了侵权诉讼的泥潭。

  3月15日,《仙剑奇侠传三》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石先生及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独家享有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合作经营的网站,擅自传播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现实困境——

  整个行业处于诉讼混战

  对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来说,这类诉讼已不少见。该庭法官曹丽萍告诉记者,海淀法院民五庭从2007年起开始受理视频网站被诉侵权案件以来,此类案件呈直线式攀升。2007年,该庭受理的此类案件共11件,仅占全部案件量的1.2%;2008年受理此类案件202件,占全部案件量的12.7%;截至2009年12月20日,受理此类案件达712件,占全部案件量的39.5%,三年增长了60多倍。

  与此相对应的是,在业界版权之争不断升级。去年9月15日,搜狐、激动网、优朋普乐和华夏视联4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矛头直指优酷、土豆、迅雷等主要视频网站的盗版侵权行为。

  在搜狐状告优酷案还未有任何进展时,9月17日,优酷反过来起诉搜狐对优酷版权内容的长期盗版剽窃。

  搜狐状告别人正酣的时候,不料却被央视电影频道起诉盗播。11月17日,央视起诉搜狐一案在海淀法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央视索赔金额高达6位数。大规模诉讼和反诉,让整个行业处于诉讼的混乱之中。

  对曹丽萍们来说,面对着快速增长的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纠纷,如何寻求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技术发展平衡,如何理解技术发展带来的事实认定问题等问题,也显得尤为迫切。

  ——争论焦点——

  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在诉讼中,网站往往辩称其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应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

  2008年,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侵犯电影《赤壁》著作权为由,起诉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辩称,其经营的酷6网仅提供存储空间,涉案视频均由网友上传,网站未改变上传内容。在得知上述作品侵权后,酷6网已经删除了涉案影片。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要件,不构成侵权。

  “避风港”原则源于美国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是为了满足网络服务商在特定条件下免除侵权赔偿责任而设,意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作品传播。我国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有所借鉴。司法实践中,争论最多、适用最多的情形是围绕第22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第23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展开的。

  曹丽萍将网络视频纠纷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理由归纳为三种类型: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由于视频内容太多,无法及时发现侵权内容,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予以免责;网站仅提供视频链接,无法知道被链接的视频内容侵权,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予以免责;网站仅提供视频软件,不提供视频内容,不知道所播放的视频内容侵权,理由为技术中立原则,不对软件涉及的内容负责。

  “避风港原则并不能使上述无限制的视频上传行为合法。”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王宏丞介绍,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案作品基本为正式发行的影视剧,且大部分在热播期间,上传内容则完整规范、编号统一,大量内容均由一个网友在同一地址上传。对此类情形,如果网站仍以不知道侵权为由进行抗辩,没有依据,也不符合免责条件。

  曹丽萍也认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除了有一个案件判决被告提供了符合法律要求的链接可予免责外,其他案件被告均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如何定

  另一个事实就是,在视频分享网站越来越受欢迎时,关于网站侵权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的确定仍存争议。   

  王宏丞介绍,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相当多的问题很难从法律中直接找到答案,不少基本问题直到现在还存在很大争议;同时网络服务商不断推出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经营模式,持续冲撞著作权保护的‘底限’,考验司法的能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说。

  王宏丞介绍,实际操作中,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针对权利人损失的相关因素加以考虑,包括涉案影视剧的上映档期、票房收益、热播程度、影响力、制作模式以及权利人已经进行授权的收费标准等,对于制作成本高,票房高,收视率高,影响力大,自电影处于院线初期放映阶段和电视剧处于首播阶段即开始的侵权行为,赔偿额度相对较高,反之则较低。

  二是针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情形和违法所得等相关因素加以考虑,包括对明知程度的判断、侵权网站的规模、侵权时间的长短、使用传播的程度等。对于侵权网站规模较大,侵权时间长,使用程度高,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赔偿额度相对较高,反之则较低。

  综合考虑以上情形,海淀法院确定被告应停止传播影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

  ——对策建议——

  确定不同档次赔偿标准

  “几乎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无法提供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只能由法院对侵权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进行酌定。”曹丽萍说,海淀法院民五庭在这三年的审理过程中,侵权赔偿数额也随着视频行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探索过程。

  她依然记得,2007年,海淀法院民五庭判决被告在热播期间传播电视剧《奋斗》赔偿原告15万元;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下,主要依靠风险投资的视频行业也经历了寒冬,一些权利人的期望值也为此降低,同样的电视剧《奋斗》,双方以2万元和解。

  但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相同的当事人出现在不同的法院,裁判标准和结果往往有所不同。

  曹丽萍介绍,海淀法院民五庭根据影视作品自身价值、被告网站上传时间、传播持续时间以及侵权恶意确定不同档次的赔偿标准,这样的标准经历了与上级法院、兄弟法院的沟通协调,逐步完善。判决标准成了绝大部分的视频网站都积极与权利人合作的风向标。

  她认为,在考虑赔偿标准的时候,面对发展较完善的影视行业和迅速兴起、但发展并不完善的互联网行业,在不阻碍这两个行业按照各自模式发展的同时,要作出适当的判赔,寻求传统影视行业在互联网行业中的正当市场利益。

  建立网络侵权调解机制

  面对这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除了诉讼途径,被侵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向行政部门举报等手段来解决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11月,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率先与海淀法院签署协议进行试点,建立了逐步完善的调解流程和调解机制。

  曹丽萍介绍,经过海淀法院民五庭多方努力,网络视频纠纷案件结案方式以调撤为主,且绝大部分都是在被告主动履行后原告方撤诉或调解的。以5家被诉最多的网站为例,这些案件中共判决结案83件,占全部448件的18.5%,在这判决的83件中,当事人不服上诉的有29件,上诉率为35%。法庭较好地化解了大部分视频网站纠纷案件。

  在2009年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签署协议,共建互联网侵权调解网络。今后,凡是在北京法院进行的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当事人都可以选择通过行业协会先行调解。

  按照协议,今后凡是北京法院受理的涉及互联网纠纷案件,双方均为互联网单位或一方属于互联网单位,且案件争议涉及互联网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技术合同等纠纷,都可进行调解。

  双方不属于互联网单位的,若自愿接受调解亦可。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得到同意,可委托调解机构调解。当事人也可自行或通过法院向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主动向法院提出要求进行调解。

  调解纠纷一般在15日内完成。若达成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和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或向法院申请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参与进行调解的调解员,很多都是在互联网等技术或法律领域具备专业知识或商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来源: 科技日报;文/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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